关于评选2017-201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发布人:许元 发布时间:2018-09-23 11:06:12 浏览次数:13470

院内各院系: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我省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8]50号),为做好今年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7-201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取得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2015级、2016级、2017级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可以参评。

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取得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2015级、2016级、2017级、2018级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可以参评。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所在学校二年级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所在学校二年级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所在学校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评选时间:

2017-201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921-1010日;

2018-2019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奖学金:921-1025

三、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我院今年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从校园十佳中产生。获奖者校园十佳称号、国家奖学金可兼得,但是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给予一等奖学金奖励。评选资格中不考虑其家庭情况,是否贫困生,只要品学兼优,能代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的最高水平即可。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我院今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者在各班综合测评成绩前50%的贫困生中产生。评选参照的标准分别为:

1)首先参考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不在班级前50%的没有参评资格;

2)同样在综合测评成绩前50%以内的贫困生,参考贫困等级,贫困等级高的比贫困等级低的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作为已经加入各系贫困生数据库、综合测评成绩又在班级前50%的贫困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园综合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我院今年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对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没有要求,仅限于贫困学生,所有在校贫困生都可以申请。

四、奖励及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人,2018秋季学期按该标准一次性下达,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人,2018秋季学期按该标准一次性下达,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人,2018秋季学期下达第一学期资金,即每生1500元。

五、评选步骤与方法:

1、各系(班)召开动员大会,由系领导(或班主任)宣讲国家奖助学金相关政策及评选标准,组织学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布置评选工作。

2、考评学生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评,困难学生需要出具贫困证明,已被纳入系部贫困生数据库的,需要主管辅导员进行确认。

3、由班主任组织班干部对每个参评学生的自评情况进行互评,并写出评语。

4、参评学生根据自己参评的不同项目分别填写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由班主任签字后上交系部,同时向所在系部报送本班获奖学生名单。

5、各系部将本系获奖学生名单汇总后统一在系部公示3天,公示完毕,将最终结果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处审核。

6、学生处汇总全院获奖名单,公示3天,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发文表彰并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助学中心。

 

 

 

附件:1.2017-2018学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2.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2017-2018学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4.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2018-2019学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表

 

 

 

 


                 学生处


            201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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